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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0-30 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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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广泛使用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安全隐患近期发生的燃气事故再次为燃气安全敲响警钟今天为大家汇总整理了与燃气相关的典型案例,一起学习吧!

1.洛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洛南县某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王某违反规定在站内吸烟,当场对其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经立案调查后洛南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下发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立即执行。

 2.2023年10月8日丹凤县城管局接群众举报有人给工地非法拉运燃气,并反映某参与送气。丹凤县城管局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在工地发现不明气瓶15个暂扣同时丹凤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同商镇派出所民警到周家经营的酒店1楼及地下室发现液化气钢瓶共10个,现场将10个钢瓶暂扣经查违规存储、转供液化石油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丹凤县城管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规定对某处以1000元整罚款,并将周某所有的报废钢瓶交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报废处理

3.商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商州区某火锅店营业区一层西侧两个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和二层营业区两具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层营业区西侧未按规定安装应急照明灯的情况,立即立案调查,该火锅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商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遵守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筑牢燃气安全防线。